◆◇修法論壇◆◇ 新聘案之當事人不宜有申訴權 (中國文哲研究所籌備處研究員 李明輝) 本院「研究人員新(續)聘及升等審議程序修訂草案」第十條將 新聘案、續聘案及升等案一律看待,均賦予當事人申訴權,我以為 十分不妥。我建議僅賦予續聘案與升等案之當事人申訴權,因為這 牽涉到當事人工作權之保障。但對於新聘案之當事人,並無工作權 保障之問題,不宜與其他兩種情況相提並論。如果貿然賦予新聘案 之當事人申訴權,必將滋生無窮的困擾。因為本院各所(處)在增 聘研究人員時,學術水準固然是重要的評審依據,但並非唯一的依 據,同時還得考慮該所(處)的需求與未來的發展方向、當事人的 性格與過去的風評等因素。在某些情況下,後面這些因素之考慮甚 至超過申請人學術水準之考量。通常上一層級之審議單位不會比該 所(處)成員更了解這些狀況。如果本院賦予新聘案之當事人申訴 權,我們可以預期一個有相當學術水準、但未必為某所(處)亟需 或是性格極有爭議性的申請人將可輕易地在申訴時敗部復活,而給 該所(處)帶來困擾。再者,對於尚在發展中的各籌備處而言,由 於申請案之數量相當多,我們可以預期到申訴程序會帶來極沉重的 行政負擔。臺灣大學目前設有教師申訴委員會,但僅接受該校教師 之申訴;換言之,在新聘案中被否決之當事人並無申訴的資格。我 想不出本院有何理由採取更寬廣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