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專欄◆◇ 有關本院研究人員新(續)聘、升等案之說明 李遠哲 自從遠哲來到本院之後,常有同仁為新(續)聘、升等案到院長 室陳情,讓遠哲注意到本院原有的新(續)聘、升等審議程序存在 若干問題,例如:優秀人才可能遭到排擠,各所(處)審議程序有 別,同樣一件人事案,有些所經過所務會議票決,有些所則沒有等 等,都有失公平原則。新(續)聘、升等審議程序是影響一個學術 機構是否健全發展的重要血脈,在注意到本院相關程序存在問題之 後,遠哲和張副院長也就開始推動此項程序之修訂工作。 此項修訂工作涉及本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11、13、17、18、25條 及本院人事法規中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辦法。根據本院組織法第13 條,本院各研究所組織規程「由...評議會通過,院長核訂之」,故 凡涉及本院研究所組織規程之修訂,皆須經評議會審議。因本院各 所所長為本院評議會之當然評議員,依慣例,凡須經評議會審議之 事均先經院務會議審議。而根據本院設置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辦法 第14條「本辦法由院務會議決定,報請院長核定後施行」,故其修 訂必經院務會議審議。出席院務會議的各所所長、處主任以及各所 組主任也就成為各所(處)與院方討論此項修訂工作之法定代表。 故自去年元月十一日召開的第一次院務會議以來,院方一直以各所 所長、處主任以及各所組主任為主要溝通對象,並透過他們與本院 各級研究同仁進行溝通。 為能更廣泛匯聚全院同仁的意見並清理此案之作業細則,院務會 議於去年十月間決議由遠哲成立本案之專案小組。由於各所所長、 處主任已為各所(處)與院方討論此案之法定代表,該專案小組的 委員無從再成為各所(處)之法定代表。就匯聚意見並清理此案作 業細則之職能而言,如該專案小組為一封閉式工作小組,則須有各 所(處)推舉各職級之專案小組委員;但如該專案小組為一開放式 工作小組,則各所(處)各職級之意見原可源源流入。專案小組自 成立後,一直努力將此案公開,廣泛徵求全院同仁之意見。到目前 為止,他們也一直扮演為各方彙整意見的角色。先是承接十一月以 前各所(處)呈上的意見,十一月之後,表面上專案小組發給各所 (處)的是兩次作業要點草案,事實上,該兩次作業要點發出之前 ,專案小組曾因不斷進來的意見而十易其稿。繼十二月一日至二十 九日之間再度向全院徵求意見之後,專案小組目前正在彙整意見, 以提出進一步的修正草案,院方也將擇期召開一次所長會議,一次 全院公聽會。 所有這樣不斷徵求來的意見,必有南轅北轍之處。對於有爭議之 意見,如前所述,只有院務會議與評議會才有決策權。若干同仁建 議由普選另組之專案小組,將和目前之專案小組一樣沒有決策權。 如果專案小組的任務是代表院內各同仁做「決策」的工作,而他們 的決定將影響院內各同仁時,則這個小組應由院內同仁推選產生才 具有代表性。但是如果專案小組的任務是收集大家的意見,好好整 理之後給決策機構做參考,則小組的運作與所得到的結論是不該受 到委員個人的意見所左右。我們希望各委員能完成客觀地整理各方 所提出的意見之任務。也該感謝各委員犧牲寶貴的時間為同仁們服 務。在盡量提供較有效率的意見表達管道,以免影響同仁學術研究 工作的前提下,遠哲認為,與其讓二十二所同仁開始集會,再另外 推舉能代表各職級的五人專案小組,不如讓目前之五人專案小組以 其既有之經驗為大家再彙整意見,才不失為更有效率的作法。 至於本案需時多久完成,事實上要看同仁們意見的多寡而定,若 在四月評議會開會以前仍意見不斷,也不一定要在四月定案。但拉 長時間的目的是要同仁有更多的時間思考。由於大家都有研究任務 在身,遠哲也是基於上述使大家有效表達意見之前提,希望同仁配 合專案小組爾後進一步徵求全院同仁意見的時間表,再密集思考此 事。意見彙整之後,較有爭議者,則提請院務會議及評議會討論。 如前所述,新(續)聘、升等審議程序是影響一個學術機構是否 健全發展的重要血脈,遠哲於結束此項說明之際,願很誠懇地請各 位同仁再多向專案小組提出分析式的、就事論事的具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