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論壇◆◇ 對「『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及升等審議 程序作業要點」之意見 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廖伯源(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院「研究人員新(續)聘、升等相關條款修正專案小組」所修 訂之「『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及升等 審議程序作業要點」是從行政管理之立場修法,輕視研究同仁之權 益。故其中條文有外行否定內行,關鍵文字含糊不清,為玩法者預 留空間等弊端。此「作業要點」應當完全廢棄,由各所推舉各級研 究人員代表重新修訂。今僅提出幾點意見,以供修訂之參考。 一、聘審會應改為研究同仁升等、續聘案之上訴機構。若升等、 續聘案之當事人不提出上訴,聘審會當接受所務會議投票之決定, 不得有異議。若當事人上訴指出審查過程有瑕,聘審會調查屬實, 得議處相關人員,並責成該所重新辦理該案。 說明:(一)各所研究人員是當事人之同行,而著作審查人是該行 之專家。專家審查後再經同行投票表決之結果,聘審會之外行委員 不宜否定,否則難免外行否定內行之誚。 (二)「作業要點」修正條款擴大聘審會之權力,乃至得召所長或 其代表列席說明;聘審會委員且得「支審查費與出席費」。聘審會 委員多與當事人不同行,請問聘審會委員有何資格審查當事人之學 術著作而要支領審查費?又請問院內之研究人員出席本院會議是否 應支出席費?為免修法「專案小組」成員見譏自謀利益,似應規定 該「專案小組」成員不得為聘審會委員。 二、某研究人員任職同一職級滿若干年(年數由研究同仁討論決 定),所長或組主任應主動徵詢該員,若該員有意當時辦理升等, 所長或組主任應即著手辦理該員之升等案。 說明:(一)「作業要點」曰:「升等、續聘案由所長(處主任) 提出。組主任或本院學門相近之專任研究員至少三人得聯名向所長 (處主任)推薦。」(頁3)既謂「所長提出」、「組主任推薦」, 則「三名研究員聯名推薦」實際上極少可能。蓋所長不提出,組主 任不推薦,研究員聯名推薦就是不給所長、組主任面子;得罪所長 、組主任,很少人會做這種事。以史語所為例:史語所提出升等有 三法:組主任提、二位研究員提、當事人自提。但十餘年來,都是 組主任提。今「作業要點」刪棄當事人自提一法,顯示「作業要點 」之規定比史語所舊法更為苛嚴。權力使人腐敗,一、二人操縱同 仁之升等提名權是不應該的。官大學問大,可以決定何人夠資格升 等;官小的年資成績都已夠了,還要安靜地等待上官的恩賜,給予 提名。這種現象不應在中央研究院存在。 (二)研究同仁年資成績夠了,升等是其應得的權利。大學教師之 升等,都是本人自提,系主任與人事室辦理作業。本院研究人員職 等比照大學教師,且一般而言,本院研究人員之研究成績比大學教 師高。為何本院研究人員對自己升等之提名,不能自提?今建議增 加規定「所長或組主任主動諮詢當事人提出升等之意願,依當事人 之意願辦理其升等作業與否」。使研究同仁對自己的權利得以自主 ,所長或組主任之主動諮詢,亦表示對學術與研究同仁之尊重。本 院應建立這樣的傳統。 三、研究員年齡滿六十五歲欲辦理延退者,必須通過續聘審查, 審查其最近五年內之學術論著。其審查作業辦法與研究員之新聘辦 法相同,唯延退續聘之著作審查,應嚴格執行「(論著)研究內容 之原創性、嚴謹度與重要性,愈高層級…愈加講求」(「作業要點 」頁3 )之精神。 說明:(一)本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無延退辦法之明文規定,故各所 辦法不一。為統一本院各所延退辦法之歧異,修改之續聘條款應明 文規定本院研究員延退續聘審查之辦法。 (二)六十五歲之研究員延退至七十歲,每年投票表決一次,對當 事人似欠尊重。似以滿六十五歲前審查表決一次為佳,通過則可遂 年延至七十歲退休。 (三)年滿六十五歲之研究員經審查通過後始得延退,使不做研究 之研究員早日退休,節省國家之資源。對較年輕之研究員亦有鼓勵 警戒之作用,提高本院之研究風氣。 (四)年滿六十五歲之研究員經同仁投票表決始得延退,對於習慣 欺負後進者亦有阻嚇作用,使其不敢過於橫蠻,有利於改善同仁間 之關係及本院之研究環境。 四、「作業要點」在新聘案之審查及升等、續聘案之審查項中, 都有如下文字:「審查人名單決定之前,召集人應徵求當事人之意 見,並得考慮其推薦之名單或建議迴避之名單」。(頁3)此句文字 應改為「…並接受其建議迴避之名單」。唯迴避名單內之人數不得 超過若干人,應有明文之規定。 說明:(一)原文「並得考慮其推薦之名單或建議迴避之名單」, 僅是考慮,完全沒有約束力,若某案是採用其推薦名單與其建議迴 避名單,另一案是不採用,是處理因人而異,其弊在不公平。 (二)當事人自已推薦審查人,有違嚴格審查之原則。 (三)當事人所提出之建議迴避名單中人士與當事人或有私人恩怨 ,若仍用為審查人,則該案處理是在玩弄當事人,該案聘審小組委 員應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