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論壇◆◇ 對於本院「研究人員新(續)聘及升等審議程序修正草案」的幾點意見 (近史所一群研究同仁) 院方大力推動的「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及升等審議程序修正草案 」(以下簡稱本草案),經由專案小組的研議籌劃,已於十二月初 正式擬訂,發交各所研究人員討論;專案小組並於第556期週報(12 月8 月出版)撰文說明本草案的研擬過程與基本精神。同仁等對於 院方強化本院研究人員素質、提升學術研究水準的用心,莫不深表 敬佩與支持之意;對於專案小組諸位委員的辛勤擘劃,亦無不抱持 肯定的態度。雖然,這項修正案,不但涉及多數研究同仁的切身權 益,更與本院長期的健全發展息息相關。對於如此重大的變革,同 仁等不敢以輕忽草率之心,坐視其後續發展。在仔細閱讀專案小組 所擬各項相關文件,並集會討論,充分交換意見後,同仁等咸認本 草案的擬訂,實不無商榷之餘地。本初弦上、黃祖腹中,心所謂危 ,自有不能已於言者。爰匯集同仁建議,對院方提出下列幾點意見。 一、查本院自民國七十五年以降,有關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及升 等辦法,前後已修改五次(計七十五年二月、七十七年四月、 七十九年四月、八十一年八月、八十三年五月各修訂一次)。 其修訂幅度或廣或狹、涉及層面或大或小,要則歷次修法所 定新章,平均有效期限不逾二年,更迭改動之頻繁,可謂亙 本院數十年歷史所未曾有;非特各次修訂新章未及貫澈,利 弊得失未克彰顯,即已黯然見捐,廢置一旁,甚且少數人士 稍有異議,或院方高層主管略有變動,即疊興修法之議。以 致十年以來,本院研究同仁之職級名稱暨所適用之續聘、升 等辦法,可謂五花八門、莫所適從,其分歧混亂之狀況,殆 非「一國兩制」一語所足涵括。影響所及,同仁等莫不聞修 法而色變,徵諸歷次修法期間,謠啄繁興而群情疑忌,可為 明證。是同仁等雖欲沈潛學術而不可得,以此而奢言提振研 究水準,蓋猶欲適越而北其轅,終無可達之期。詩云:「民 亦勞止,汔可小休」,本院研究人員之續聘升等辦法,迭經 更張,十年于茲,同仁等 固已發為「殆矣,盡矣,蔑以 加矣」之浩歎,渠料乃復有本次草案之擬議?嗟乎,民之云 勞,靡有底止。此同仁等期期以為不可者一。 二、「凡關涉眾人之事,須得眾人之同意」(What concerns all must be agreed by all.)一語乃民主政治學說之精義,亦 為任何重大決策所應遵循之圭臬。本院研究人員新聘、續聘、 升等辦法牽涉廣泛、事體重大,乃同仁等既於草案擬議前, 未獲充分告知,復於專案小組成員之人選,絕無置喙之餘地, 實與上述原則大相違逆。專案小組成員究係通過何種程序產 生?其「正當性」(legitimacy)的依據何在?同仁等於此 不能無疑。況且,本院現任研究人員中受本草案影響最鉅者, 首推面臨「續聘」、「升等」等重重關卡之助研究員(含舊 制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等層級,其人數且多達數百,乃 專案小組之成員全屬不受任何新法規範之資深研究員,其集 議之前,亦未充分有效諮詢各職級同仁之看法,以如是缺乏 代表性之專案小組片面決定多數研究同仁之學術前途,其不 合乎公平、正義之基本要求,至為明顯。此同仁等期期以為 不可者二。 三、綜觀草案修訂之各項條文,本次修法實與專案小組所稱「減 輕院方人事案等行政負擔」之基本靳向頗有不符。甚且於各 所行之有年,自成軌範之作業細則,亦復嚴加限制,鉅細靡 遺,致使全院研究人員之人事審議權,非特未由院方移往各 所,反使院方權限擴大至足以掌控各所自新聘、續聘、升等 乃至延退等各項人事議案,各所原有之裁量空間淪胥以盡。 此等由上而下、集權中央的改革方式,固與民主開放之時代 潮流背道而馳,更忽視了現代學術細密分工、日趨專精的基 本軌範,於各所茲後學術發展多所窒礙。此同仁等震撼危疑, 期期以為不可者三。 四、本次草案之擬議,自本(84)年十月間成立專案小組,十二 月初擬議完成,並預計於明(85)年一月間送交院務會議討 論通過後付諸實施。其間容許相關同仁參與末議,表達意見 的時間僅有短短二週,其不合情理,固毋庸贅言。特同仁等 所深慮者,乃以此等影響深遠之重大變革,竟欲於匆匆數月 間,草草將事,則其日後所將引發之紛爭糾葛,或將有不忍 言者。對於此等急功近利、亟於求成的作法,同仁等不敢苟 同,期期以為不可者四。 基於以上四點,同仁等敬謹向院方提出以下三點建議,至盼院方 主事者俯體下情,採及芻蕘,同仁福祉、本院前途,實利賴之。 一、即刻停止目前進行中之修法工作,解散現有專案小組。 二、責成各所推派各職級研究人員(助理、研究助理、助研究員 、副研究員、研究員)代表各一名,組成全院性修法委員會, 以擴大修法成員之代表性。該委員會得於集會磋商,並擬定 本院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升等辦法修訂之基本方針後,推 舉五至七人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具體條文之擬訂。該項修訂 草案,於送請各所研究人員討論公決後,應提交院務會議討 論通過後實行之。 三、茲後各項法規於修訂實行後,除有重大違礙難行者外,應以 五年為期,檢討其利弊得失,作為未來修法之依據,以杜朝 令夕改,勞民傷財之弊竇。 如前所言,同仁等對於院方興利除弊、積極改革之苦心,莫不鼓 舞歡欣、樂觀厥成。然而,誠如李院長於十二月七日在教改會巡迴 演講中所言:「常常在上位力圖改革的人也很努力,可是如果改革 的方案不切實際,結果可能反而往壞的方向走去。」李院長又說: 「沒有體系內基層的熱心參與,教改大業不可能達成。」(見84年 12月11日中時晚報19版)教育改革固然如斯,本院的改革大業又何 能例外?同仁等懇切盼望院方主事者三復李院長斯言,改弦更張, 則同仁等幸甚。 張淑雅、魏秀梅、許雪姬、熊秉真、李孝悌、葉其忠、黃自進、 李達嘉、沈松僑、 賴惠敏、胡國台、許文堂、余敏玲、翟志成 于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