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論壇◆◇ 研究人員新(續)聘及升等審議程序修正案的基本精神 研究人員新(續)聘及升等審議程序修正案專案小組委員 莊英章、吳成文、李琳山、管東貴、林滿紅 張副院長所推動的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及升等審議程序修改案, 經過兩次院務會議的討論之後,李院長於今年十月間成立相關專案 小組。以莊英章為召集人、吳成文、李琳山、管東貴、林滿紅等為 專案小組的成員。本小組於11月17日完成第一次的作業要點草案, 吳成文、李琳山所長分別與生物、數理所長(處主任)交換意見, 莊英章亦將該作業要點致函人文社會各所(處)徵求意見。根據各 所(處)回覆意見,本小組於11月29日完成第二次的作業要點草案 ,並於12月1 日的院務會議中報告,且將草案轉請各所所長(處主 任),交所(處)中的研究人員討論。希望各所或各研究人員在12 月15日之前將書面意見寄學術諮詢總會,專案小組擬再加研議,並 將完成第三次的作業要點草案,以送下次院務會議(85年1月25日) 討論。 此項審議程序的修改,涉及本院組織規程中新聘、續聘及升等審 議程序,本院人事法規中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簡稱「聘審會」) 辦法,以及續聘申覆辦法等三項,因此須經院務會議與評議會通過 。通過之後,院方希望個別所(處)於三個月內,將其新聘、續聘 、升等作業細則提報學術諮詢總會審核。審核確定之新作業細則於 評議會通過前述規程之後四個月開始生效。也就是,如果新的規程 與辦法通過,明年八月底左右,所有本院組織規程第十五、十七條 界定為需經所務會議「評審」的研究人員,其新聘、續聘及升等案 的審議程序將依新法進行。由於此事關乎同仁們的權益,也關乎本 院的發展,特此說明本修正案之基本精神,期盼同仁們能熱烈參與 討論。 一、減輕院務會議的人事案負擔,使更多的人事審議權由院方移 往所方 修訂過的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及升等審議程序,如只就途經的 審議單位而言,與原來相比,異動甚少。院務會議依然是院長 最後核聘之前的審議單位。在院務會議之前,依然有聘審會、 所務會議與聘審小組等審議單位。但本修正案最大的更動是將 部份院務會議的審議權移轉給聘審會;聘審會也給與所方更多 的審議權。聘審小組的工作雖大多數的所原以不同的名稱在運 行著,目前使各所統一設置此一審議單位,也是希望所方的審 議工作能更完整。聘審會審議之時,請當事人所屬之所長或其 代表到場說明,也希望更能了解所方的意見。聘審會的票決由 三分之二的可決轉為二分之一的可決,也表示對所的決議的更 加尊重。 院務會議為本院的重要決策機構,但長年以來院務會議往往卻 為人事案耗費無數的時間與精力,而無法更集中精力去討論全 院性的發展。一個原因是原來的人事案通過所務會議審議之後 ,各項審查資料,除送聘審會之外,也需送各所所長(處主任 )審查。雖然聘審會的審查,如獲得全體委員三分之二贊同, 至院務會議報告之後即為通過,但一旦其他所(處)有任何反 對意見,即應提交院務會議討論票決,致使院務會議要為人事 案耗費無數的時間與精力。 為了使院務會議成為聘審會疏失時之救濟單位,在新法之中, 院務會議仍維持其審議權。聘審會決議之後,在下次院務會議 中,如有表決權者超過三分之二不贊成聘審會之決議,則依院 務會議之決議。聘審會票決至院務會議期間,聘審會以綜合書 面報告通知各所長(處主任),各所長(處主任)可至聘審會 調閱相關資料。但院務會議中,如無超過三分之二不贊成聘審 會之決議,則依聘審會之決議。如此聘審會有更多發揮其審議 權的空間,院務會議也更有餘裕討論全院性的發展。 二、有一各所較為統一但也頗具彈性之審議程序 在討論新(續)聘及升等案時,很直接的一個擔慮是使本院原 已「一國多制」的辦法更為紛歧。「一國多制」指的是本院研 究人員中,民國75年之前、75年至79年間、79年以後到院者, 其是否須經過新(續)聘及升等審議,待遇有別。此次修法, 基於不溯既往原則,並未改變此等不同研究人員之待遇。此次 修法只為本院助研究員【包括舊制之「助理研究員」】(含) 之研究人員以上,凡本院組織規程第十五、十七條界定為需經 所務會議「評審」者,提出一個統一的新(續)聘及升等審議 程序總則。細則仍由各所自行訂定。 在舊法各人事案之中,往往只求「所務會議通過」,所務會議 如何通過並未加界定,以致連何謂過半數通過,院務會議都要 爭論不休。在舊法規定模糊的情況之下,目前各所審議程序, 有些已頗為周密,有些則較疏漏,加以統一可減少院方討論各 所紛歧問題所耗費之行政成本,也可減輕院務會議的另一負擔 。新法對包括所務會議在內的各審議單位之會議通過形式,均 要求以無記名投票,而且對出席比例及贊成票決比例,均有統 一規範。在舊法只規定由所務會議評審時,雖大多數的所已成 立類似聘審小組之組織,但有些所沒有。在本院歷經幾次五年 計劃,編制擴大之後,聘審小組之設置,可節省研究所中其他 頗多同仁審議每一人事案的時間,故新法統一設置之。由於所 長的說明函為反映所方意見之重要媒介,對於舊法之只籠統要 求「各該所長(處主任)就擬辦之案件加具評語」。新法特就 一般學術機構審議之原則,要求所長說明函中應包括:�r當事 人之著作質量、研究內容;�s當事人在該所發展方向中所佔之 地位;�t將當事人與相近專業之同輩學者加以比較,說明其學 術地位;�u審查意見內容摘要,以及�v所(處)務會議(籌備 處學術諮詢委員會)之正、反票數,與討論中出現之主要反對 理由。有關著作內容,則以原創性、嚴謹度與重要性為審查重 點;愈高層級之新聘、續聘或升等案,以上重點愈加講求。 在訂定統一規範的同時,為減少統一帶來滯礙,此次修法亦求 較具彈性。在聘審小組為新聘、升等、續聘案聘請專家審查時 ,舊法規定「院外」至少二或三人,新法改為「所外」至少三 人。關於助理及研究助理之遴聘及助理之升等,「聘審小組」 及「所(處)務會議」審議部分,因自然、人文各所情況不一 ,也只規定「得」比照新法一般原則辦理。至於新法中有關聘 審小組成員由所長(處主任)提名交所務會議(籌備處之學術 諮詢委員會)決定的規定,如果所長不願意就較能實心任事者 提名,其提名範圍也可擴大至所有有資格者。。其他相關細節 ,如聘審小組係為常設,或臨時之任務編組,又如定期或不定 期受理人事案,如送審著作類型、如其他貢獻的範圍等等,均 由各所自行訂定。 三、新進同仁權益的更多保障 在擴充聘審會功能的同時,新法中有關聘審會的其他設計,實 有保障當事人權益之用意。聘審會原設委員九至十五人,沒有 學門分組。新法分設「人文」、「數理」、「生物」三組,各 組由院長敦聘該組資深研究員七人、其他二組資深研究員各一 人,共九人組成,這表示在審議者當中,與當事人同行的人由 三分之一轉為九分之七。加上前述使更多的人事審議權由院方 移往所方的設計,目的都在使本院人事案的審議更能在專業的 基礎上進行。此外,聘審會委員在舊法中是「必要時開會討論 」,新法中則是「每月開會一次」;舊法中委員是無給職,新 法中委員仍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審查費及出席費;舊法中委員 任期二年,任滿得續聘連任,新法中委員任期一年,連聘得連 任。新法的設計目的在使委員們更能盡心職守,對當事人也是 一種保障。 申覆與當事人的權益關係更為密切。舊法只有續聘在所務會議 否決之後,可向聘審會申請覆審。新法則更周密。在新(續) 聘、升等辦理過程中,任一層級之審議,如審查結果不利於當 事人時,當事人得附具理由向上一級審議單位申訴,上一級審 議單位得另請學者專家審查,經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贊成重審, 則請原審議單位針對上級審議單位意見回覆,上級審議單位不 同意下級審議單位之議決,經有表決權者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再 議,則請上級單位公決。針對聘審會議決之申訴,則至院務會 議公決為止。 新法之中,當事人權益之另一保障,則表現在聘審小組決定審 查人名單之前,聘審小組的召集人應徵求當事人之意見,並得 考慮其推薦之名單或建議迴避之名單。 對於特殊人才之辦法,即未具備本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七條或 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資格,而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足資勝任 助研究員或副研究員或研究員者,得由研究所或研究所籌備處 提請院長交聘審會審議。舊法須獲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 新法則只須三分之二之同意,而後送院務會議審議。對當事人 ,也是更有利的安排。 就一般新進人員而言,新法的以下設計也有助於其權益之增進 。舊法中較當事人職級為低或與其同級之研究人員對當事人之 人事案無發言權。新法中,新聘案作業時,不論徵才之職位或 候選人屬何職級,聘審小組均由助研究員(含)以上各級研究 人員組成。所務會議討論新聘研究人員時,不論候選人級別, 助研究員(含)以上之所有研究人員均得出席參與討論,在升 等與續聘案中,聘審小組亦得徵求所(處)內較當事人職級為 低或與其同級之研究人員對當事人學術研究成果之署名書面意 見。 在使新進同仁的權益得到更多保障,使整個審議過程更著重專 業貢獻,使院務會議更集中精力去討論全院性的發展等等前提 之下,本小組雖努力落實張副院長所推動的方案,但修法之事 ,影響至深且巨,所牽涉之事,又至瑣至細,疏漏之處,在所 難免,故於此再請同仁惠賜高見,以便充分發揮良法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