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簡介》 本院行政中樞-總辦事處(續上期) 伍•政風室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 規定,政風室之職掌為辦理本院有關端正政風、肅貪防弊、公務機 密維護、機關設施安全維護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等相關事項。現任 主任由閻琴南先生(TEL:789- 9446、788-8906)擔任,室內各科 同仁及承辦業務介紹如下: 第一科:科長吳家興先生(TEL:789-9448)綜理該科業務。 專員謝中猛先生(TEL:789-9452)辦理本院年度政風工作計畫及 工作檢討之彙整彙報,該室綜合業務與政風人員之人事管理。 科員李弘文先生(TEL:789-9448)辦理本院公務機密維護及機關 設施安全維護業務,並協助處理本院有關陳情請願事務。 辦事員翁宜芳小姐(TEL:789-9448)辦理該室收發文、檔案管理 及非關政風業務之一般行政事務。 第二科:科長嚴克仁先生(TEL:789-9451)綜理該科業務。 專員葉建朝先生(TEL:789-9449)辦理本院貪瀆與政風檢舉案件 之查處、參與本院稽核小組工作(本院研究用儀器設備及其相關物 品採購之稽核)。 科員胡楠先生(TEL:789-9449)辦理本院政風法令之蒐集、擬定 、修正及建議事項;該科工作計畫、檢討及業務之彙整;參與本院 稽核小組工作(本院營造工程及土地徵收之稽核)。 科員黃偉斌先生(TEL:789-9451)辦理本院政風法令及常識之宣 導、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參與本院稽核小組工作(本院資訊設 備、一般設備及其相關物品採購之稽核)。 為配合政風室業務簡介,特由該室整理法紀宣導案例兩則,供同 仁參考。該室並設有檢舉專線電話(TEL:782-4516;FAX: 782-4516),如發現有貪污舞弊、違法瀆職等情事時,請提出檢舉 。 例一、假公濟私 據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聯合報報載:嘉義市教育局長王××假 藉職務之方便,連續將個人往返高雄市住處行駛高速公路繳付之通 行費,教育局長宿舍私人電話費及送給親友婚喪喜慶的賀禮等多項 個人支出,由其所屬承辦員林××擬具簽呈,以公款支付,案經調 查、起訴、判決:王某依貪汙罪處刑七年,褫奪公權六年,林×× 處刑二年八個月,褫奪公權二年。 例二、浮濫支出 據八十四年三月三日聯合報報載:監察院彈劾前台灣高等法院台 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現任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林××,彈劾 文指出,林某八十一年到八十三年間申報公差四百九十四天,過於 浮濫;又違法不當報領差旅住宿費共五十一萬餘元;又為消耗預算 ,花費一百多萬元裝修無人居住之房舍,浪費公帑,違反公務員服 務法規定,應予彈劾。 前述二則案例涉案人在答辯時均一再辯稱:「過去都是這樣,依 慣例辦理而已」、「一切合法」。但如細究其中道理,不難發現, 當事人心存僥倖,以為自己之行為只是遵循前例而已,而未深究其 中之合法性問題。貪汙治罪條例及刑法上之刑責處罰甚重,尤其刑 法上的追訴權時效依照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 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均依法定最高度計算,十年以上之法定刑,其追 訴權長達二十五年,三年以上十年未滿之有期徒刑,其追訴權亦長 達十二年六個月之久,如為了貪圖那一點物質上的享受或方便,可 能付出整個家庭幸福及前途代價,何其不值?身為公務員有忠勤廉 潔,保持品位的義務,對於來自上級明顯違法的命令亦應婉予拒絕 (刑法第二十一條但書),更不應曲意奉承相與應和。如果在涉及 錢財運用、報銷有疑義時,應守法守紀,取捨之際,應在「做與不 做」間仔細衡量和深思,以免蹈法犯紀而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