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溝通與說明》 員工消費合作社說明啟事 有關本院員工消費合作社每年分配社員交易分配金(紅利)並製 發扣(免)繳憑單供申報所得稅乙節,因大多數社員甚為關心該所 得與申報期間不一致之疑惑,謹舉一實例說明如下: 例:本院員工消費合作社在八十二年一月至十二月營業一年期間 之所得要到八十三年元月間始得盈餘結果和分配社員交易分配全( 紅利),故依據所得稅申報規定,上述社員交易分配金(紅利)分 配期間(約在八十三年元月至三月)即為「實際給付」之發生日期 ,各所得社員應據本社所製發之扣(免)繳憑單,在八十四年初申 報所得稅。 即本社之扣(免)繳憑單係依據實際分配紅利時間而製發供做申 報所稅用。 合作社營業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30∼12:20、下午2:00∼4:30 星期六上午 9:3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