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文》 談院士會議本土化 *本專欄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院士本土化的問題在院士會議結束後,在國內還被繼續地討論, 可見大家對問題非常的關心。然而,大家所提的觀點似乎與問題的 核心有些偏差。偏差發生的最大原因是大家對院士存在的意義認識 不清楚。認識不清楚並不是大家的過錯,因為中央研究院的組織法 有關規定本身就有問題。 根據中央研究院的組織法中央研究院有學術研究和學術諮議的兩 樣功能,而前者由各個研究所擔任,並無疑問。院士沒有在研究所 進行研究的責任,因此,大家應該可以接受院士的任務是諮議性為 主的組織法上的寫法。諮議性工作以群體的運作為主,也就是說, 出席提供學術發展諮議服務的院士會議才是院士的主要任務。換言 之,中央研究院是由研究所群負擔研究和由院士會議負擔諮議性工 作而構成的機構。由此推論,大致可以說,選舉院士是以組成院士 會議為目的。 很不幸,中央研究院組織法列有院士職權,卻無院士會議職權的 規定。院士數目一百多位,個別提供諮議服務是不切實際的;必要 透過院士會議始能達成目的是理所當然。假如院士會議是國家最高 層次學術發展諮議機構,它應該是一種常設機構,當然不是兩年開 一次會議即可發揮效用的,且會議的運作也不是目前的或是過去的 任何方式都可以滿足的。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的老版就只列院士職權 而未列院士會議的職權,可能是設院之初未能立刻選出院士(第一 屆院士在設院後近二十年才選出),因而未能規劃會議體制之故。 設院後立刻就要運作的評議會,其重要性和院士會可說相等,但是 組織法就明確規定評議會的職權,並沒有如此本末倒置的只規定評 議委員職權的做法。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未列院士會議的職權,可以說是院士會議不能 發揮正常功能的原因。國家學術院是由學者組成的團體,國際學術 組織ICSU 大都由國家學術院參加為會員。 1993 年ICSU 會員大會 中有一個討論國家學術院對國家學術發展所擔任角色的會議。十多 個提出報告的包括 USNAS, British Royal Society等學術院代表 ,都表明負有該國最高學術諮議的責任,而其運作當然是靠院士會 議的討論、研究和議決;如我國規定各個院士為提供諮議服務的單 位者絕無。 既然院士的任務是出席院士會議,並且院士會議是一種常設機構 ,院士不適宜由住在不便出席會議地區的學者擔任是應該可以接受 的看法。所謂院士本土化的主張,並不是排拒外國籍院士,而是歡 迎與認同設籍在國內,隨時可以提供學術諮議的院士的理念。院士 會議的學術諮議功能,必要高深而廣汎,因此,院士會議的成員應 該包括各個學門的代表,而在不同學門間的人數比例有所平衡;換 言之,院士有學門代表的身分,因而他在其代表的學門成就應該是 頂尖的。因為院士數目有限,且其專長在該學門涵蓋範圍可能有所 不及,由其在院士會議授權之下組成專門分部會議研討專題而擴大 諮議功能,亦是院士會議運作的可能方式之一。 先將院士會議的職權釐清之後,如何產生院士的問題自然就有如 上所說的原則性答案。上面已經提過,在中央研究院組織法中所定 的院士職權中最重要的一項,和上面所說的院士會議職權相同。與 別國的學術院體制和學術諮議制度比對,可以說院士會議亦具有和 歐美國家的「國家研究理事會」(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相當的功能。NRC 大都是國家元首的科學諮議機構,由中央研究院 附屬於總統府的事實,可見在我國亦應是如此。 NRC 應該有全國學術界的代表性,並且有靈活的運作機能。不管 院士學問地位多崇高,假如沒有發揮其功能的機構和體制存在的話 ,院士的存在對國家沒有太大的利益;虛有形式而沒有功能的院士 會議不但是浪費,亦難免引起社會的物議。 (生物化學研究所代理所長蘇仲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