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報導》中央研究院第二十一次院士會議提案 本院第二十一次院士會議於七月六日上午的議案討論會中,院士 們共提出十七項議案。全文如下,敬請同仁參閱。 提案一、突破研究人員就業瓶頸,促進高科技研究發展。 說明: 一、台灣經過數十年的努力,各方面已奠定下很好的基礎,惟在 目前國際競爭激烈環境下,已不能再沿襲過去仰賴勞力密集 ,低技術之成規,而必須朝高技術、高科技開展,才能有進 一步的發展空間。 二、在學術及科學方面,台灣這些年來在各階層人士辛勤努力下 ,已呈現顯著的成就與進步,惟欲達到,或超過國際水準, 則仍尚待努力。 三、所幸,近年國外一部分訓練優良,層次較高的科技人才紛紛 回國效力,人數不斷累積增多,不少學者亦正計劃回國,故 不失為一股強大的力量。因而,正是各行各業結合國內與國 外回流之力量,共同發展與提升科學技術之大好時機。 四、不過,也由於人才大量回流,各學術機構,研究單位及學校 ,不論是高層或基層人員之缺額均已呈飽和狀態,國內新培 養訓練出來的碩士、博士,已甚難找到適合的職位,安心工 作,而出國留學或就業之機會又倍比從前困難,恐將導致人 才閒置,甚至人才流失,勢將無法達到與回國學者結合,發 展國家科技之目的,這種情況若再持續下去,年青人會對辛 苦追求學問之目的產生懷疑,不願再投入學術研究領域,造 成後繼乏人之窘境。 五、謹建議具體的方法加以補救。 (一)原則:工商業面臨技術水準上之突破,而學術界大批人才又 缺乏出路,在供需原理下,正可以結合此二者力量,解決雙 方之問題。 (二)辦法: (1) 民間參與是最大的力量,政府可以訂定獎勵辦法,鼓勵工商 界設立研究部門,發展研究。簡化工商業在設立研究機構的 手續,在一定期間內,減免捐稅或給予優惠,亦可給與低利 貸款,及放寬貸款期限。人員聘請方面,特別是延用國內研 究人,設立相對基金(Matching fund),給予補助。 (2) 工商界亦可委託各研究機構,從事專業研究發展工作,研究 經費由業界負擔,人事方面則由業界及政府採相對基金方式 各負擔一部份。 (3) 現有公立學術機構,因受員額限制無法增加人手,如若其能 自籌費用,甚或資深或經濟上稍有基礎之研究人員,自願負 擔部份經費,作為聘用研究人員之用,則增加人員之薪津由 政府相對基金撥付補助。 (4) 本方案主在促進民間開發研究,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研究環 境,其中牽涉甚廣,與政府各項行政措施都有關係,故如何 與之配合,應興應革,均須詳細檢討策劃,其中若能廣向社 會各界專家徵詢,當更可收集思廣益之效。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請大會公開宣示「學術機構主管應以遴選而不應以普選產 生」。 說明: 一、近年國內選舉風氣波濤洶湧,受政治民主化影響,學術行政 主管亦趨向以選舉產生,其間且已有多所院校之主管以普選 之精神選任,方法繁多,其結果利少弊多。其中某學院院長 選舉,問題最為嚴重,所有因爭取選票而來之後遺症,諸如 處處妥協,滋生派系,利益輸送均一一浮現,充分顯示學術 機構主管選舉之弊端。 二、學術機構以追求真理與學術卓越為其目標,性質迥異於一般 機構,尤與政治團體不同。學術機構在其追求真理與卓越的 過程中,其成員必須面對篩選與淘汰。學術主管若以普選方 式產生,勢必不易選出能認真執行去蕪存菁、精益求精的優 秀主管人選。普選雖可滿足學術機構成員之所謂「民主需求 」,卻與追求學術卓越之基本理念相悖,將學術機構變為政 治團體,對提昇學術水準有絕對負面之影響。 三、學術機構以研究及教育為己任,對國家前途極為重要。上述 理念對我國今後之學術發展影響極大,為使其能取得社會及 學界之理解與支持,謹建議本屆大會以全體院士名義,依中 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之院士職權,行文各學術 機構,並公諸媒體宣示「學術機構主管應以遴選而不應以普 選產生」之理念,以免阻礙學術之進步及推展,而使學術機 構能真正發揮其應有之功能,貢獻國家、裨益社會、造福人 群。 決議:通過。 提案三、暢通農業試驗場所高級研究人員進用管道,提昇我國農 業科技研發水準。 說明: 一、近年來台灣的農業(農林漁牧業)經由學術界及產業界的共 同努力,已有相當好的基礎與發展,以漁業為例,在某些方 面(如養殖技術)甚且超越國際水準。但在環保意識高漲、 責任制漁業呼聲日高、國際競爭壓力劇增的環境下,特別是 在加入GATT後,將有大量農漁畜產品進口。因此,我國的農 業惟有從勞力密集之層次提昇至技術密集的層次,才能具有 競爭力。 二、農業技術的研發或提昇需要巨額的經費,目前這方面的工作 幾乎都是由地方的省屬農林漁牧試驗機構所主導。因此,要 提昇農業的科研水準,就必須提昇這些機構的研究人力水準 。據悉中央有意成立農業部,並擬將部份農業研究單位提昇 至中央,此事值得欣慰,惟高級研究人員的羅致問題無疑仍 是急需解決的課題。目前省屬各試驗場所研究人員進用之唯 一管道為高考:高考分兩級,應考資格分別需具有碩士學位 及學士學位,考試及格者分別可取得薦任六職等及薦任七職 等之任用資格。 目前行政院擬修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即擴大教育人員適 用範圍,增列科技機關的研究人員得適用該條例以聘任方式 進用,然而卻遭到考試院反對,因其認為此條例不適用行政 機關人員;考試院文官制度研究發展小組則建議舉辦科技人 員甲等特考,但考選部反對,因為將破壞國家文官制度,而 建議各科技機關自己培養科技人才指的應是在職進修)。目 前各試驗單位進用之研究人員學歷包括大專、碩士與博士, 層級差距太大;博士以下者,未經從事獨立研究之專業訓練 ,嚴格來說,不能稱為研究人員。在職進修雖然可使博士以 下人員逐步取得博士學位,但是進修過程太過耗時,通常進 修完成時已步入中年。況且進修期間佔用職缺,嚴重影響研 究機構人力運用之效率。另外,同樣取得博士學位,到中央 研究院或是大專院校任職,不用經過考試,職位也高,相形 之下,省屬試驗研究單位在爭取人才上即失去競爭力。 三、近年來,由於時局的變動,國外高科技人才紛紛回國效力, 國內亦有大部分剛從學校畢業之優良人才等待發揮的機會, 因此以往人才來源困乏的窘境不再;另一方面加入GATT所帶 來的衝擊,國際競爭的激烈,以及保育意識的高漲,使得我 國農業面臨前所未有亟待突破的關鍵時刻,各研究機關人才 的「供」與「需」之平衡的主要關鍵乃在人才的任用管道。 若能暢通,則「供」、「需」平衡,若不能暢通,則「供」 與「需」皆失調,問題值得重視,希望及早獲得解決。辦法 :顧全國家之行政體系及現行之文官制度,建議政府在農業 試驗場所研究人員的進用上採用雙軌制--即考試制與聘用制 併行,但都作些許的調整:在考試制方面,儘速推動高等考 試三級制,讓高級研究人才能有較公平的競爭機會,並且也 能晉任較高之職等,增加人才留用的誘因;在聘用制方面, 在認知高級研究人員有別於一般行政人員之共識下,比照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聘用具有博士學位且適合從事研究的人員, 但需訂定嚴謹的甄選辦法或標準,以確保羅致真正的高級研 究人才。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關於研究所整合與學科重組方面。 說明:建議有關人文學、社會科學,各研究所將來的發展以單一學 科形態為原則;而區域性、綜合性等多學科跨所之研究工作 與服務性的單位則以發展研究中心的形態為原則(研究中心 之地位在組織法上與研究所相等)。依此原則,茲擬定各研 究所重整與設立階段如右表,提請評議會考慮: 決議:保留。請張副院長召集專案小組研議後,提評議會討論。 提案五、關於本院人文社會學科資源分配整合方面之建議。 說明: 一、建議先以圖書館之整合開始,尤其以期刊之集中管理為優先 ,再及於全院性圖書資訊之自動化。 二、其他資源之整合,包括研討會議廳以及其他設備,亦應預先 作整合之規劃。 決議:通過。 提案六、建議本院設法聘任大陸出身而在國外學成之年輕學人來院 服務,以加強本院研究陣容。 說明:大陸出身留學國外之學人頗有成績傑出者,如本院能設法 聘任,則可使未來之發展增加生力軍。 決議:保留。 提案七、建議院方將胡適紀念館在制度上給予定位。有兩種可能方 式,一是單獨編制,二是附屬在歷史語言研究所或近代史 研究所之下。 李院長說明:接受建議,院方將設法處理。 提案八、請本院會同國科會暨台大、清華等大學召開全國人文社會 科學學術發展會議,以評估全國人文社會科學發展之狀況 ,以釐訂未來發展之方向案。 說明:隨著中央研究院的發展、大學教育的擴張,以及國家科學委 員會暨一般學術基金會的獎助誘導,全國學術界已呈萬山競 秀之勢。惟何者宜守成、何者宜發展、何者宜提倡,每每因 人施事,重疊者多,疏漏者亦多,造成投資浪費,而功效不 彰。應速召開全國人文社會科學學術發展會議,檢討現在、 規劃將來、釐訂方針,作為人文社會科學學術機構努力的方 向。 辦法:由本院邀請有關機關、大學,組織籌備委員會籌劃,於二十 二次院士會議以前,擇時召開。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九、為打破薪資平頭主義,鼓勵有傑出表現的研究人員,建議 院方採取薪資彈性政策,定期審核,對上述人員酌予獎勵。 決議:通過。 提案十、請院方設法籌措成立研究基金,以便靈活支持本院研究同 仁之研究計劃。 說明:研究基金可由民間募集,亦可設法由各研究計劃之行政管理 費(Overhead Charge)中抽出部份,參照清華大學辦法,歸 入於研究基金之中。 辦法: 一、研究基金之經費可用於支持特別研究計劃,亦可支持成立特 定研究室,從事較緊急問題之研究。 二、研究基金之經費亦可用於補助傑出研究人員之研究費,甚至 補貼其部份薪給,使能完成若干特別計劃。 三、研究基金亦可支持若干研究人員前往國外從事特定之研究或 進修。 決議: 一、修正提案內容為:「請院方從寬編列人文社會科學研究 預 算。」 二、修正通過。 提案十一、為提昇本院學術水準,向院方作下述四項建議: 一、研究方式方面: 建議加強團隊合作,以從事高層次、長期性之深入尖端科學 研究。為達到此一目的,各所應加強合作氣氛,充分交換意 見,由研究人員主動尋求大型研究計畫之主題與方向,用多 科際方式進行大型研究,推舉計畫主持人,而由院方提供充 分之經費支援與鼓勵,以促成團隊合作成功。大型研究計畫 進行中需有良好的評審制度,經費來自各所者,由各所諮詢 委員會負責;經費由院方支援者,由全院評審委員會審核。 期望此一團隊合作研究計畫,能由各所所內開始,逐步推廣 至所際合作,跨組合作,直到院外合作。 二、研究經費方面: 為使研究人員能有充分經費從事深度研究,建議院方在編制 預算上,應有長期性的規劃。 三、研究人才方面: (一)博士後研究人員(包括博士後研究員與研究協助人員) 博士後研究員應重質不重量,建立良好的審核制度。用各所 經費聘請人員由各所審核,由院方經費所聘人員應另成立各 組(數理、生物、人文)委員會來審核;在住宿上,院方應 建造宿舍,使其能安心從事研究;在出路上,中央研究院應 與外界(包括產業界、大學、學院、國家衛生研究院)密切 合作。研究協助人員(Research Associate) 除編制內之外 ,也可在編制外聘請。博士後研究人員及研究生為團隊合作 之重要成員,而團隊研究也極有助於博士後研究員及研究生 之訓練。 (二)研究生 本院並無直接招收研究生之必要,應利用現有管道,加強與 各大學、學院博士班之合作訓練。 (三)研究助理 此類人員流動性太大,應以提高待遇上限或以補助獎金等其 他辦法改善之,增加其穩定性。 (四)技術人員 建議考試院恢復過去技術人員憑能力任用之辦法。 (五)研究計畫主持人 應減少主持人其他方面(尤其行政)之負荷,使其能全心從 事研究。此外,建議應嚴格執行對研究計畫主持人及博士後 研究人員之評鑑及獎助。研究進行不僅應充分利用院內現有 研究人員,並應與海外研究人員合作,尤可重用已退休的學 者專家之才智與能力來協助研究。 四、行政方面: (一)建議院方簡化行政手續,使研究人員能有更多時間從事研究 工作。 (二)建議院方成立機件室等支援中心單位,支援各項研究計畫。 決議:通過。 提案十二、建議國科會將現行研究經費一年一審之方式改為一年或 數年一審。由本院三組院士各推選二人組成專案小組( 儘量包括大學代表),擬定具體計畫,與國科會及審計 部進行溝通,以資實施。 說明:現行國科會研究計劃以一年為期,每年申請,每年審核。研 究人員在計劃開始數月後,即需作下年度之申請。因此使研 究計劃趨向於尋求短期有限成果,而避免籌劃長期深入研究 ,此對我國學術水準提昇有負面影響。為求使我國研究人員 有充分時間,對高階層尖端學術研究能作較長程之策劃與實 行,建議請國科會採用數年一審之方式,每次評審成功後, 在計劃執行期間每年須交送進度報告,而不必重新每年申請 。為協助國科會研討此建議之實行,建議成立一專案小組, 由本院三組院士各推選二人組成(儘量包括大學代表),擬 定具體計劃,與國科會及審計部進行溝通,以資實施。 決議:通過。 註:李院長於會後(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批示:請鄭天佐所長為 召集人。 提案十三、設立中央研究院重要文獻獎。 說明:為鼓勵研究人員在科研工作的深度上下功夫,避免因為升等 及申請研究經費而只作簡易科研小問題以達到文章,數目卻 忽略了科研的目的。辦法:設立「中央研究院重要文獻獎」 。每年得由研究人員提交過去一年之內出版自認最好的文章 一篇(或專著一種),由院學術諮詢總會送交五位相關院士 或學術諮詢委員審核推薦之;該獎為重要升等標準。 決議:通過。 提案十四、為發展應用科學工作建議成立「應用科學及工程諮詢委 員會」及「應用科學及工程中心」案。 建議: 一、院士會議在原則上接受「中央研究院促進應用科學座談會會 議報告」(見附記)以資備案。 二、由院長邀請相關領域若干院士研擬「應用科學及工程諮詢委 員會」和「應用科學及工程中心」的詳細組織和運作方案及 法則,向中央研究院提供接納成案。 決議:通過。 提案十五、請大會支持「中央研究院中美科學學術合作委員會」之 學術活動並請院方籌設國際合作專責單位,擴大國際學 術合作活動。 說明: 一、中美科學學術合作委員會係中研院依評議會條例第四條第二 項之規定於民國五十三年五月四日正式成立,旋即與美國國 家科學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建立合作關係, 在世界著名之國家級最高學術機構中,美國國家科學院為唯 一與我國中央研究院有合作關係者,卅年來雙方交往均甚融 洽愉快。 二、中美科學合作伊始正值中美兩國科學與文化交流趨於低潮, 經前王故院長世杰先生與美國國家科學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院長賽馳博士(Dr. Frederick Seitz)協商,由兩院各成立一委員會,以推展兩國間科學交 流並向我國政府建議如何推動我國科學研究及科學教育之發 展,例如當時國科會五個科學研究中心之設立,以及台灣大 學海洋研究所暨經濟學研究所博士班之設置等均出自上述兩 委員會聯席會議之建議,值得一述者為此項雙邊之合作,並 未受中美斷交之影響,一直維繫至今。 三、人文社會科學合作:在兩國人文社會科學合作方面,美方以 「美國學術團體聯合會」(American Council of Learned Societies)與「美國社會科學研究協會」(Social Sciences Research Council)出面與我國合作,我方亦成立「中美人 文社會科學合作委員會」,曾召開數次聯席會議且獲得豐碩 之成果。惜此項合作因受中美斷交之影響曾中斷十年。至民 國七十八年,上述兩美國學術團體再度出面與我國恢復交往 。 四、近十數年來之學術活動:近年來所舉辦之學術活動以研討會 為主,計有卅餘項,所選課題多為具前瞻性者,邀集中美專 家研討後將建議作成報告,送政府有關部門參考。 五、民國六十七年底,「中美科學合作委員會」,由自然科學與 人文社會科學兩委員會合併而改稱「中央研究院中美科學學 術合作委員會」,回顧卅年來,由雙方所策劃之合作計劃, 對我國科學研究及科學教育之發展確有相當之貢獻。此項雙 邊合作應繼續並擴大進行,希望院士能惠予支持並建議寬籌 經費。 六、為擴大本院國際合作活動,請籌設國際學術合作之專責單位 ,負責規劃、推動與執行本院國際合作事宜。 決議:通過。 提案十六、建議中研院每年出版「已故院士傳」一冊,各撰寫人由 院長邀請。 李院長補充說明:可以參考美國國家科學院的作法,「已故院士傳 」對每名傳主的介紹,以文長不超過二十頁的「 傳略」為宜。 決議:通過。 提案十七、為發展生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在院內設立「生物科技推 動委員會」及「生物技術轉移室」案。 說明: 一、生物科技是二十一世紀極具發展潛力之科技,並為我國八大 重點科技之一。李遠哲院長就任之後,亦指示本院對我國發 展生物科技之方向以及所扮演之角色應詳加研究。 二、由李院長主導之「如何推動我國生物技術之研究與發展」座 談會結論,本院應成立「生物科技推動委員會」,成員由本 院院士、以及與生物科技有關之研究所和國內外產、官、學 、研代表組成,研擬具體計畫,立即採取行動。 三、本院為基礎科學研究重鎮,但尖端基礎原理之突破,常有最 大的應用價值,為發展生物科技,本院除加強生命科學基礎 研究外,應設立「生物技術轉移室」,專責處理,並促進基 礎科學研究成果,轉移為有應用價值之生物技術產品。 決議:通過。 附記 提案院士們在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至三日與國內受邀請學者、 科學家和工程師舉行了「中央研究院促進應用科學座談會」,會 議內容摘述如下: 一、建議在中研院設立「應用科學及工程院士員會」,對國家應 用科學發展政策及中研院在應用科學之發展方向提供院長諮 詢。 (一)大多數院士都很願意為政府決策及中研院未來方向提供看法 及規劃; (二)由院長邀請應用科學領域院士若干人組成,指定其中一人為 召集人; (三)下設若干「工作小組」,針對特定問題(如重點方向之規劃 及發展策略、資源整合運用等)進行研議,並可邀請國內專 家或社會相關人士參與,研擬方案供院長參考。 二、建議在中研院設立「應用科學及工程中心」。 (一)院士們以其學術專長及工作經驗,可積極參與此一「中心」 的工作; (二)在「應用科學及工程院士諮詢委員會」中相關「工作小組」 之規劃下,以統合協調的方式,針對國內重點領域,推動國 家級、整合性、前瞻性、大型、長期研究計劃。 (1) 這些計劃可以在中研院內,或各大學或其他研究機構內推動 ,邀請國內外各單位的學者一同參與; (2) 這些計劃的經費來源另有管道,由中研院編列預算或籌募, 對國內現有科技研發經費不造成排擠現象; (3) 這些計劃以對國內應用科學的發展,發揮深入、重大的影響 (Significant Impact)為目標; (4) 這些計劃應設法整合中研院、國科會、各大學、工研院及工 業界等不同單位之資源條件,充份建立互補及良性互動關係 ; (5) 這些計劃應包括跨領域(Interdisciplinary)的整合性研究, 以任務導向編組,並著重系統整合(System Integration); (6) 這些計劃應在高科技產業升級及國際競爭上所遭遇的實際問 題,或改善國內人民生活品質的瓶頸上,尋求學理上或工程 上的解決方案; (7) 這些計劃得設研究人員或博士後研究人員,適度吸收優秀人 才,鼓舞研究人員士氣,參與人員亦有可能由新增管道獲致 肯定; (8) 這些計劃應加強國內外學術交流合作,並促進國內各大學應 用科學教育之革新與提昇。 (三)加強中研院與目前國科會所屬各國家實驗室間的關係,以收 資源整合之效。 (四)促進中研院與國內各界的交流合作關係,以促進應用科學及 工程的發展。 三、建議院士會議研議在未來設立工程組院士。 四、建議院士會議討論:建議總統府設立「國家長期科學政策委 員會」。 (一)研擬國家長期科學政策,與行政院科技顧問組著重當前產業 科技相關之部會協調功能互補,提供總統參考; (二)中研院院長可為召集人,其他委員可以邀請院士或相關學者 組成。